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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:2月1日起,《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》正式施行
发布时间:2012-2-3   点击:1910次

物业纠纷先交费后投诉

    物业企业以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,拒绝继续提供物业服务;业主埋怨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差,拒缴物业费……对此类“先有鸡还是先有蛋”式的难题,新规给出了明确解答。

    据了解,按照新规,如果业主不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,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未缴费业主名单予以公示。而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,并可以向县(市)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投诉。

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时,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,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县(市)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,从市房地产部门提供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指定资质条件相符、信用记录和业绩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做好清扫保洁、垃圾清运、安全保卫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工作,并继续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。

车位禁止只售不租

    按照新规,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库、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区域业主停车需要,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;业主要求承租的,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。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,可以将车库、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。

如果业主要求承租车库,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,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将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。

小区广告收益“三七开”

    小区电梯等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产生的广告收益去了哪里?今后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。按照新规,利用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,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、业主大会、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,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。

据了解,业主所得收益30%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,70%纳入专项维修资金,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。

售房禁承诺“送物业费”

    “买房送物业费”、“老客户带新客户送物业费”……以往,开发商此类减免一定年限物业费促销的方式随处可见,按照新规该做法将被禁止。“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不是一家,当减免物业费的承诺在后期无法实现,就会导致纠纷。”市房产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,为此,新规规定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,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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